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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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货运中心 茂名市茂南区茂名东站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民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货运中心,住***。 负责人:冯奕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霞,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区茂名东站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旭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开龙,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货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茂名东站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陈彩霞,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旭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谢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人原审主张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茂名东火车站货场房屋(建筑面积共400平方米)腾空交还给上诉人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邹辉球 审判员阮树本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苗 书记员李松龄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