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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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茂名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茂名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按每月300元从2015年10月26日起计至2018年3月6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茂名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