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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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水利水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水利水电分公司、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水利水电分公司、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