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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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侣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侣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固定租赁收益7832.16元; 二、被告广西侣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固定租赁收益的滞纳金(计算方式:2019年8月19日前为306.1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固定租赁收益7832.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上述固定租赁收益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侣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负担55元,由被告广西侣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