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
广西远金投资有限公司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景信用社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05103140121261《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编号为:105126170022261《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已归还的利息527,859.42元作相应扣减];

三、被告***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国际裙房T2-2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邕房权证字第××号】和被告***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国际裙房T2-102、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对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六景信用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西远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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