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63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现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博,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会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丁浩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