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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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保石家庄中鼎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项2194452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同时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保险费2976.66元。 二、原告对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的559头荷斯坦奶牛、存放于无棣国风奶业有限公司的561头荷斯坦奶牛、存放于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755头荷斯坦奶牛享有抵押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荷斯坦奶牛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中鼎牧业有限公司、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