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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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473.1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五日内返还给被告***垫付的费用4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征收465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