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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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 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编号为4103170000026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999996.74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8日的利息4120102.58元,共计37120099.32元(2019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2999996.7为本金,利率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26.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226.95元,由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国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59)。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