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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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47693.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29元,被告***负担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