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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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9000元,并承担2020年9月15日前的利息、逾期利息933106.14元,并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62元,由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