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福承隆嘉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对被告山东福承隆嘉石化有限公司享有第一顺序债权145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61元,被告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