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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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 山东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恢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0473K。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拍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桓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原告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告山东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拍卖合同无效;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房产一宗,证号为08-800104至08-800109;三、原告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返还第三人***房屋拍卖款2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山东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返还第三人魏税祚拍卖佣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承担。 执行经过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本案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涉案标的尚有异议,暂时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为60个月。 4、2020年10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桓台县起凤供销合作社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封刚远 审判员孙翠红 审判员甘丽静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健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