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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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江门市岭南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门市中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6年7月16日江门市岭南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江门岭南印象园A地块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 二、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岭南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864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江门市岭南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550.4元,由江门市岭南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42.4元,由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408元。反诉受理费5083.5元(已减半收取),由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