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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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金149982.35元及截止至2019年3月17日的利息3788.82元,共计153771.1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安丘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支出的律师费99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174元,由被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