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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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领祥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364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68270.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共同负担90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负担3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