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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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兴龙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36722.2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1日,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8000元; 三、上述第一至二项,限被告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被告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款项时,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质押的牛皮箱板纸等财产(详见质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扣除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后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兴华工贸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