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港币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实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的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260元,由***负担3660元,***负担7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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