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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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625元,将其中17125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罗山支行账户(卡号:62×××70),将其余2500元直接汇入第三人***的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45);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罗山支行账户(卡号:62×××70);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625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罗山支行账户(卡号:62×××70);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罗山支行账户(卡号:62×××70);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98元,被告***负担197元(原告***已预交405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将各自负担的部分直接汇入原告***上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