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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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科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除残值101852元; 二、被告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利息损失,以101852元为基数,期间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