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01238.65元、分期手续费3766.46元及计至2019年1月3日的利息11083.74元(2019年1月4日起的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1.77元减半收取1420.8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139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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