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账号存款800303.7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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