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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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客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00元,在鲁R×××××号小型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53879.69元,共计173879.69元(120000.00元+53879.6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及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00元,减半收取1891.00元,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18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