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客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00元,在鲁R×××××号小型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53879.69元,共计173879.69元(120000.00元+53879.6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及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00元,减半收取1891.00元,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18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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