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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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3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赣州市东源海锦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将经上诉人书面同意或本院审核同意的道歉内容在其发布涉案视频的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发布三天,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驳回上诉人***、赣州市东源海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3500元,由上诉人***、赣州市东源海锦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