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许昌市兴华路广宇颐景苑小区1幢101、102面积均为187.47平方米的物业用房交付给原告颐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被告许昌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颐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租金损失(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交付物业用房之日止,按每月14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颐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原告颐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1050元,被告许昌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