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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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7075.48元并自2020年5月17日起,以未还借款本息为基数(基数中不含罚息、复利),按年利率5.39%计算利息并于每月17日计算一次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由被告***、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