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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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人民币530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人民币18090.69元(含第一期定残后护理费);后一期定残后护理费93565元由被告***在2024年10月21日(首次定残日后满5年)向原告***赔付;如原告***自首次定残日起未满十年死亡或发生无需护理之情况,则以102.54元/日标准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4元,减半收取6602元,其中,5713元由被告***负担;88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