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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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矿业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 二、枣庄矿业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损失(以245945.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以不超过73783.63元为限);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枣庄矿业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89.18元,减半收取2494.59元,共计2644.59元,由枣庄矿业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8元,由枣庄矿业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