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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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1万元,扣除已付人民币1万元,还应在交强险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1万元; 二、原告***交强险赔偿后剩余各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55942.71元扣除被告***、***垫付人民币59301.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96640.8元; 三、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专家会诊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第一、二、三项合计原告***应得赔偿款总计人民币311640.8元,该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311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2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