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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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借款71227.47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3993.73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享有对“揭东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垫付的律师费71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