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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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合计26948.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鉴定费合计37631.92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四、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负担1092元,原告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