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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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交付金额为3272460.4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驳回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1元,由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2元,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59元;鉴定费62000元,由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9元,由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34元,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