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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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19415.01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10000元);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赔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852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赔偿款请汇入以下账户: 账号:127580010400185680000000003 户名:太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 在打入案款时请注明案号或案件相关信息。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