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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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3民初3108号 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 负责人:常立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志权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珊 书记员郭晶晶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