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捷兴包装有限公司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昌黎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报告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冀0322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冯占中,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捷兴包装有限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西。

法定代表人:陈志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86号(县联社一楼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志胜,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卢合艳,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3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超过法定审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该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特此报告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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