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民终1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望奎县顺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云志,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然,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时春阳,职务经理。 上诉人望奎县顺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望奎县顺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明 审判员葛久华 审判员吴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康亚娟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