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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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民初2123号之三 原告:韩某3(系受害者刘萍丈夫),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原告:韩某1(系受害者刘萍之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法定代理人:韩某3,系第一原告。 原告:韩某2(系死者刘萍之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法定代理人:韩某3,系第一原告。 原告:刘广富(系受害者刘萍父亲),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原告:李华(系受害者刘萍母亲),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垣曲县飞云达物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063418092J。 法定代表人:冯红波,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常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香玲,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梅,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鑫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6634663D。 法定代表人:郭洪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征,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462129。 负责人: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强,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3、韩某1、韩某2、刘广富、李华与被告***、垣曲县飞云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济宁鑫昌顺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号作出(2019)鲁0921执保5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鲁H×××××号轻型货车。现被告***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解除对被告***鲁H×××××号轻型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振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秋涵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