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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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0616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383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0966.2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5337.14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56470.32元;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9962.66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8元,由二原告负担1110元,被告***负担3678元,被告***负担1470元(二原告已预交,履行判决时由被告***、***直接付给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