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甘肃金鳞汇翠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金鳞汇翠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1107.7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以上合计38077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 二、如甘肃金鳞汇翠珠宝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有权以(1)甘肃金鳞汇翠珠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屋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他项权证号:甘(2017)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63号]的房产;(2)甘肃金鳞汇翠珠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屋产权证号:兰房房权证(城关区)字第**,项权证号:甘(2017)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1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43元,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负担4082元,甘肃金鳞汇翠珠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14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金鳞汇翠珠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