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 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 抚州希尔顿实业有限公司 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满英借款本金人民币493万元及利息(按本金49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4年11月9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抚州希尔顿实业有限公司、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林满英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林满英的借款本金415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冯俊华对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林满英的借款本金493万元中54.6%计269.178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冯俊华、***、抚州希尔顿实业有限公司、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林满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50元,由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