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世茂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营口天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4民初5970号

原告:营口世茂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象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君,营口市站前区万事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天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甲芳,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世茂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天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营口世茂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杰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伏金涛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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