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钢材款390204.25元;

二、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17061.28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0元,由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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