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
江苏瑞江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鞍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舟山鞍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昌盛海运有限公司运费2082692.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82692.9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浙江舟山鞍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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