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2050.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7元,减半收取3054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24元,由原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5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0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