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偿还计算至2019年8月2日利息29638.32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3‰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街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酒泉市××区)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有权对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第一至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精龙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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