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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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 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借期内和逾期利息937860元,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对被告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黄山区城区西侧面黄山·雍景台17幢1-101(产权证号00××42)、1-102(产权证号00××53)、1-301(产权证号00××39)、1-302(产权证号00××43)、2-101(产权证号00××52)、2-102(产权证号00××46)、2-301(产权证号00××49)、2-302(产权证号00××48)、3-101(产权证号00××51)、3-102(产权证号00××40)、3-301(产权证号00××38)、3-302(产权证号00××44)、4-101(产权证号00××41)、4-102(产权证号00××50)、4-301(产权证号00××45)、4-××号(产权证号00××47)房产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65元,由被告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