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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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龙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80800元,并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负担1958元,由***负担192元;保全费27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