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利川市怡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恩电商贸有限公司
恩施州新兴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恩施州新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利川市怡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148333.33元,并从2020年7月2日按日利率5‰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利川市怡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恩施州新兴商贸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6元,依法减半收取16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恩施州新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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