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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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408.62元,利息808.46元,(利息算至2019年11月6曰,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9408.6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