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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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口永盛置业有限公司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淮阳县龙城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280054元,共计402800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自2019年5月17日起,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7‰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口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抵押物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东侧103-108、201-216铺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周房权证川汇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周口市国用(2002)字第051号,他项权利证号:周房他证川字第2016051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周口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受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46942.77元,由***、***、周口永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